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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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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
地址:柳州市潭中东路17号华信国际大厦A座10层全层
电话:0772-2860242 2839873 2611997
投诉电话:13707721658(主任)
联系人:李杰主任
非诉讼案件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律师参与非诉讼代理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律师在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等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 律师参与委托非诉讼代理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代理非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门组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 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务。
第八条 律师在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签定后,应与委托当事人协商并制作笔录确认事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
第九条 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填写并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十条 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律师应接受委托后五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代理思路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该代理思路告之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第十三条 律师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有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为或两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 律师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和与委托人会谈制作的笔录进行非诉讼的委托代理工作。
第十五条 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合同,1、委托事项无法完成;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3、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4、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